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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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机电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细则
2017-02-23 10:04   审核人: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在做好保障性资助的基础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搭建个体成长和锻炼的平台,促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适应和服务社会能力等的提升。根据《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项目申报

第一条项目类别

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以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开展,主要资助学生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授权、创造发明、创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考取技能证书等。

(一)创新创业类(学院资助不超过1500元/项),包括并不限于:

1、论文资助专项

2、专利资助专项

3、竞赛资助专项

4、创业资助专项

(二)职业技能培训类。(学院资助不超过500元/项)。

以上是学院资助部分,学校进行1:1经费配套资助。

第二条申报原则

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原则,申报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和创新性,注重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学生的原创作品,不得以教师项目充当学生作品申报。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所有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所有成果的第一作者。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我院全日制非毕业班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年度认定)。

(二)学生可以以个人或者团队形式申报项目。项目团队由负责人和参与者组成,其中负责人1名,团队总人数不超过5人;学生可在学院内跨年级、跨专业合作,且团队所有成员必须为当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已经获得校级及以上专项经费支持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立项。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学院学工办发布专项立项通知;

(二)申请者填写相应项目申报表和《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申请表》,并上交学院学工办;

(三)学院学工办开展学生申报项目的统计、材料汇总及筛选等工作;

(四)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立项项目;

(五)学院发文公布;

(六)学院学工办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实施时间

立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具体根据各个专项实施通知要求。项目申报时要注重选择符合学生实际,能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的项目,且项目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六条实施过程

申请者需参加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成果形式为相应的论文、专利、创新创业项目、职业技能证书等。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评审结果后进行成果公示。

第七条责任须知

对于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的项目,将取消该项目计划,并取消其再次申报资格,其指导教师将暂停一年项目指导资格。如确有原因需要延期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同意,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经费来源

学院每年安排部分资助经费(不低于15%)用于发展性资助立项。根据每年学生工作要求及经费情况,制定各类专项资助项目计划。

第九条经费使用

发展性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在创新性学习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中所产生的版面费、专利申请费、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在资助额度内按实报销。其中专利知识产权服务,统一采用学校招标的专利代理事务所。

第十条资助要求

项目结题时,需上交相应的费用发票及支付证明,实报实销。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经费,严格按照《浙江海洋大学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实施办法》和立项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为他用,变相谋取私利。

第四章其他须知

第十一条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或团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校校外奖励;若该项目校外奖励标准高于受资助金额,则差额部分奖励仍可享受。

第十二条项目的期刊论文、专利证书等成果原件由学院统一存档。

第十三条课题成果须注明为:日博365娱乐场本科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立项资助项目及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本科在读学生。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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