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阻止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鼓励和帮助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积极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批,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其它非处分教育方式,并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学校处理违纪事件的;
(四)能积极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在实施违纪过程中,违纪者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一)通过故意制造伪证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而造成调查困难的;
(五)在校期间因犯同类错误受过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用威胁、恐吓等手段打击报复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的;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表现的,或者取得某一项优秀成绩(成果)的,可提前中止;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不得评为当学年各种荣誉称号以及各类奖学金。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辱骂教师、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九)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第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中,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窝赃、销赃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盗窃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扣留、冒领或毁弃(含拆阅)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骚扰他人,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明知赃物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伪造、买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害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组织观看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或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发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使用明火或电器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留异性在学生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酗酒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制作、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阻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制作各类宣传品并公开发布或发布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举行集会、讲座、报告、晚会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活动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造成违纪事实的,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或教唆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扫描服务器、攻击各种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在校内的,涉及教学过程的,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并确定基本事实;涉及教学过程以外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并确定基本事实;发生在校外的,由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或者协助校外有关部门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内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教务处和保卫处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件查清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将学生违纪事实等材料交学生处;学生处将违纪学生处分材料转交有关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将违纪学生的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处;学生处经审核后,提出给予处分的等级和理由,然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决定;对拟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及其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后,学生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达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违纪学生宣布处分决定书,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和公布处分决定书。学生党员的处分决定书同时送学校组织部。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必须附有申诉申请表格。向受处分学生宣布处分的程序和内容要有记录,并把记录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 在对学违纪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所在学院(必要时学生处)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申诉表格时,应当在送达回执和存档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班主任签字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当面宣布的,可邮寄送达。邮寄收据附入送达回执,并附申诉表格。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在学校范围内张榜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五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若不申诉,则应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若要申诉,则在校内申述程序终结之时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超过规定时限而又未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的,按校外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处分后,相关学院要指定专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其错误。每次工作必须有案可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应当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做出鉴定。此鉴定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需终止或提前中止的,必须经个人申请,按原处分权限审批。
第四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充实齐全,所有档案卷宗按学校统一要求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似或者类似条款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除特殊说明外,均包括本项。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